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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防范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本行业专家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协会的智库型下设机构,对协会专家进行管理,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管理,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  专委会职责

(一)解读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聚焦国内前沿技术,编写行业发展白皮书;

(二)研究和形成对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产业应用有推进意义的举措,探索多业态的合作模式;

(三)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尤其是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分析、研究和建言献策;

(四)发现和推荐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行业人才和企业;

(五)研究和制定专家库建设规划、工作机制,及时调动专家积极性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情况,研究新技术新应用发展趋势,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促进和指导行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专委会成员从协会专家中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专家委员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业工作组。

第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须为奇数),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专家总数的20%。名誉主任由本行业或相关技术领域享有盛誉的领导、专家学者担任,人数不限。

第六条  专委会办公室设在秘书处,办公室主任1人、助理1-3人,由协会秘书处一名专职人员和专家库专家构成。

(一)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处中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写作能力和沟通能力的专职人员担任,由协会秘书处提名;

(二)委员助理由专家库中有较强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工作时间较为灵活的专家担任,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提名。

第七条  主任委员应由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领军人物担任,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通过后发聘任证书。

主任委员负责领导专委会的全面工作,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或连任超过两届的,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专委会全体人员会议,代表专委会报告工作;

(二)指导专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八条  副主任委员应由在本行业不同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资深专家担任,协会秘书处提名,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聘任证书。

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二)对分管专业工作组开展情况进行推动及有效监督,形成工作成果。

第九条  委员应由在本专业不同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协会秘书处提名,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聘任证书。

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二)按照阶段工作需要及时开展课题研究,形成工作记录。

第十条  专委会每3年组织一次公开遴选,遴选通知在协会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专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提出工作计划建议;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信息发布和管理;

  (五)协调各专业组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

  (七)专委会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专委会主要职责为:

  (一)受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二)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发展建议、战略方针、政策法规等相关建议;

  (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相关的课题研究;

  (四)承担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法规体系和评定体系;

  (五)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讲座、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用户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咨询工作。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专家通过所在单位推荐或自荐方式进行申报,由单位推荐的专家需本人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原则上每年增补一次,及时吸纳更多优秀专家入库。

第十五条  当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原单位可向专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备,按照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专委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可选择由符合条件的专家设置专业工作组,负责相关专业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专委会换届。专家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主任委员提出换届方案。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流程要求的予以批准换届;对不符合流程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后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换届完成后,由协会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专家申报条件

(一)从事安全防范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专家管理办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敬业求真,开拓创新;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四)如获得国家重大奖励或对行业具有特殊贡献,经主任委员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作风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第十九条  专家权利 

(一)向专委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专委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三)应邀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

(五)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专家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

范行业协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安防行业发展实际,协助协会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

(三)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四)未经协会许可或未向协会提前报备,不得以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身份从事各类商业活动或有损协会及专委会声誉的活动;

(五)未经专委会和协会许可,不得以专委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家聘任与解聘

  聘任程序:

(一)申请人按要求向秘书处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申报表》(附表)。

(二)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上报理事长办公会,无异议后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后,经协会秘书处批准,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聘书》。

  解聘程序:

(一)聘期内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后予以解聘;

(二)聘期内有严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协会秘书处自动予以解聘;

(三)聘期内利用委员或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协会秘书处自动予以解聘,相应损失全部由专家自行负责;

(四)存在违法违纪、严重违规行为的,协会秘书处自动予以解聘,相应后果全部由专家自行承担;

(五)伪造履历、学历、职称等骗取专家资格的,协会秘书处自动予以解聘,不再录用;

(六)不服从管理、擅离职守,严重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协会秘书处自动予以解聘。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结本年度工作并研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根据协会委托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调查研究专题或咨询服务项目专家研讨会,讨论行业发展或项目咨询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专家委员会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以便决策。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邀请专家委员会派出专家参加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或项目评审等活动,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提出建议参加专家人选,经协会同意和专家委主任批准后,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起草的重要管理文件或技术文件,应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在专家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前十五天或投票前二十天内,将文件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技术组应根据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内蒙古安防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支取,由协会统一管理,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协会年度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资助;

(三)承接的课题研究专项拨款;

(四)咨询服务费收入;

(五)其他合理收入。

第三十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议、活动费用;

(二)组织开展科研相关活动的费用支出;

(三)向委员、专家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四)委员、专家的劳务费支出;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预、决算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主任委员审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及专家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对每年度做出突出贡献或消极怠慢的专家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3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五届第六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