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InnerMonglia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缩写为:“IPAPSTP”。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监理、使用、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防范领域的科研、报警运营服务、检测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宣传、出版、印刷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及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会员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靠本行业和集体的力量,积极推进全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与全区内外有关行业和单位经济技术往来,不断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技术、管理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安定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作出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会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路三十五中东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安防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全面掌握行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发布行业信息,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五)积极参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与本行业相关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六)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交流,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学术讲座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
(七)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开展行业评优活动,树立行业典型,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八)编辑出版行业会刊,运行行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手机 APP,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
(九)组织开展行业文化建设,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开展有益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传播国内外安防资讯,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动安防产业的科技进步。
(十一)加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安防企业的扶持,促进与政府、金融单位合作,建设安防产业联盟,实现资源整合。
(十二)接受政府、社会团体、会员的委托,承办有关安防行业发展的重大任务。委托其他部门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有利于推动行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会活动,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4年12月26日本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