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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InnerMonglia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缩写为:IPAPST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监理、使用、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防范领域的科研、报警运营服务、检测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宣传、出版、印刷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及自然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会员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行业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靠本行业和集体的力量,积极推进全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与全区内外有关行业和单位经济技术往来,不断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技术、管理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安定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作出贡献。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党  建

第七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安防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全面掌握行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发布行业信息,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

(五)积极参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与本行业相关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六)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交流,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学术讲座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

(七)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开展行业评优活动,树立行业典型,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八)编辑出版行业会刊,运行行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

(九)组织开展行业文化建设,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开展有益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传播国内外安防资讯,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动安防产业的科技进步。

(十一)加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安防企业的扶持,促进与政府、金融单位合作,建设安防产业联盟,实现资源整合。

(十二)接受政府、社会团体、会员的委托,承办有关安防行业发展的重大任务。委托其他部门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有利于推动行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企业、事业等单位。

(二)团体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其他协会、学会等经批准入会的社会团体。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并有积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海外侨胞、国际友人。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并热爱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事业;

(四)诚实守信,遵守行业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单位会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名誉会员提供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四)交纳会费;

(五)协会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享受优惠政策;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取得本协会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六)享受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

(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遵守行业自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七)会员间相互尊重技术和管理人才,不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聘用或利用其他会员企业的人才。不招聘其他会员企业所属的未解除合约以及虽解除合约但竞业限制期限未满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对申请提格为常务理事单位的会员单位进行表决;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展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长的选举和罢免、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审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本着群策群力、民主决策的原则,由常务理事单位推选产生六家副理事长单位(含理事长所在单位),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理事长单位组成副理事长单位会。并行使如下职责:

(一)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的议题及有关议案;

(二)审议协会重大项目、重大经费支出、重大人事变动等事项;

(三)审议名誉会员的聘免议案;

(四)审议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审议有利于协会发展的购买服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及具体事务的处理;

(二)负责协会工作规划、财务预算等方案的制定;

(三)依据章程制定协会工作规范、公约、制度等并下发执行;

(四)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五)负责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的其他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检查督促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负责协调开展各类行业交流活动;

(七)负责协会会员的吸纳、除名、奖惩等工作,做好会员服务;

(八)负责协会行业信息的收集整理,管理协会各媒体的运行;

(九)负责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节  议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议事机构包括:

(一)理事长办公会;

(二)秘书处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制度。由理事长组织召开,根据具体工作和任务,召集相关常务理事单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指导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工作目标及工作规划开展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协会各职能部门的有效运作,对工作请示和重大、紧急事项进行决策;

(四)研究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请示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办公会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办公会制度。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组织召开,参会人员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办公会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长办公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研究讨论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

(四)对秘书处开展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研讨;

(五)决定发展会员,审议会员违反章程及自律公约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及议案,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六)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为专职,是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内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履行职责,自觉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九)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

(五)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代表协会向政府寻求资源、产业、政策等的支持,达成行业发展目标;

(六)协调秘书处、议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代表本协会对外联系和接待工作;

(九)行使章程、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代表秘书处对外联系和接待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包括七家监事单位,并从监事单位中选举产生一家监事长单位。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和副理事长单位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本协会不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下再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名称前须冠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接收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八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如实回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每年向社团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究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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