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综治委、公安局、教育(教体)局:
现将《关于加强全区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政法委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关于加强全区学校和幼儿园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和教育部召开的校园安保会议精神,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密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防范措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自治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方案》(内政办发〔2009〕123号)及自治区老区建设促进会、公安厅、教育厅印发的《内蒙古“科技防范进百校”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自治区综治委、公安厅、教育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专项建设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城市”的要求,以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能力,有效解决学校、幼儿园安全问题为目标,依据国家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相关标准,紧密结合平安创建活动,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通过政府出资、学校和幼儿园自筹、社会安防企业捐赠等方式,加强学校、幼儿园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全区教育系统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止侵害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等各类事故发生,努力建成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平安校园”。
二、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开展建设,到2012年力争实现全区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达标率90%,逐步实现全区联网,与公安机关联网率50%以上。建设范围主要包括:全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以及纳入教育行政管理的其他学校、幼儿园。通过新增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升级改造原有系统,达到整体布局网络化、局部区域闭合化、重点路口、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全覆盖,建立完善高性能、多层次、全方位的数字安全技术防范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各类资源的整合共享,实现教育系统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安全防范立体化、应对决策多元化、应急处置规范化。
三、工作任务
1、在校园门口、周界和内部重点防护区域、部位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置专门的安防监控中心,并由专人进行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
2、在自治区、盟市、旗县教育部门分级建立监控报警联网管理平台,实现与社会报警运营服务业或公安机关的平台对接。
3、系统建设要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平台建设可根据规模和联网条件分步实施。为避免建成的系统联不上网,自治区公安厅将免费统一配发学校、幼儿园监控与报警系统管理软件和联网接口管理平台软件。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6月至7月)
各级综治、公安、教育部门要迅速组成工作组,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学校、幼儿园的底数、治安状况、防范需求、建筑布局、周边环境和防护部位;摸清学校、幼儿园安全技防系统建设情况;了解已建系统的使用情况,确定其功能是否完善,布局是否合理,选点是否准确,是否安装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设施等;核实日常管理和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考察演练操作是否完备。调查情况报教育厅、公安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资金,坚持系统建设原则,按照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见附件),想方设法,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学校、幼儿园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及学校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手段,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综治部门要将学校、幼儿园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纳入综治管理,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中划拨专项资金,从政策和经费上予以支持。到2012年7月,要基本建立起高性能、多层次、全方位的数字校园安全技术防控体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每年10月份将本地区当年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情况报教育厅、公安厅。各级综治部门要将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纳入“平安城市”建设及综治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每年予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平时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公安机关要按规定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建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验收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综治、公安、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肩负起维护校园、幼儿园安全的政治社会责任。要立即行动起来,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建设目标任务,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媒体报道、网络传播、散发传单、标语、橱窗展览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面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各级领导、人民群众及社会对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人人重视、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综治部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将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纳入各部门及学校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定期对所辖学校进行检查,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将按照有关要求,对各盟市、旗县教育部门、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拒绝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学校、幼儿园,可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对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因未按要求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刑事、治安案件频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工作进展快、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学校将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要求
1 术语和定义
1.1幼儿园、学校
全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以及纳入全区管理的其他各类学校。
1.2幼儿园、学校重要部位
对幼儿园、学校内、外的治安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场所或区域。
2 防范部位
幼儿园、学校安全技术防范部位分为三类,一类为强制安装部位,二类为推荐安装部位,三类为选择安装部位。
2.1 一类部位
a) 监控中心;
b) 周界、主要通道及出入口;
c) 寄宿制学生宿舍区、连接教学楼通道;
d) 门卫室、财务室;
e) 易燃、易爆、化学(剧毒)危险品库房及准备室;
2.2 二类部位
a) 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
b) 实验室、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陈列室等贵重教学设备集中存放、使用场所;
c)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行业、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d)校(院)长室、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
2.3 三类部位
a) 主要室内、外体育活动场所;
b)大型会场、图书馆、剧场、室内体育馆出入口;
c)办公、教学楼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
d)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场所;
e)与上述部位相关联的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3系统配置
3.1一类部位配置
3.1.1 监控中心
3.1.1.1监控中心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3.1.1.2监控中心应预装与上一级管理平台进行联网的接口。
3.1.1.3监控中心门、窗应有实体防护措施。
3.1.1.4监控中心应配备UPS不间断电源。
3.1.2 周界、主要通道及出入口
3.1.2.1周界围墙(栏)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和电子周界报警设施,电子周界报警设施不应选用高压脉冲式;
3.1.2.2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进行24小时监控、录像;
3.1.2.3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进行24小时监控、录像,校门口监控覆盖范围不低于20米。
3.1.3学生宿舍区
3.1.3.1学生宿舍楼、区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
3.1.3.2学生宿舍楼、区周边应设置电子巡查点位,配备电子巡查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时巡查。
3.1.4门卫室、财务室
3.1.4.1门卫室、财务室门、窗应有实体防护措施,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3.1.4.2门卫室、财务室具有不少于2种通讯联络方式,并时刻保持通畅。
3.1.5易燃、易爆、化学(剧毒)危险品库房及准备室
3.1.5.1易燃、易爆、化学(剧毒)危险品库房及准备室出入口有实体防护措施;
3.1.5.2易燃、易爆、化学(剧毒)危险品库房及准备室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紧急报警装置。
3.2二类部位配置
3.2.1二类部位适当位置或进入该部位的必经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3.2.2二类部位宜安装入侵报警设备。
3.3三类部位配置
3.3.1三类部位宜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必要时可安装相应的报警设施。
3.3.2三类部位必要时可安装相应的出入口管理设施。
4 系统要求
4.1 总体配要求
4.1.1 幼儿园、学校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
4.2 各子系统要求
4.2.1 视频监控系统
4.2.1.1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4.2.1.2出入口、主要通道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
b)通过显示器均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4.2.1.3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4.2.1.4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格式为D1或4CIF,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天。
4.2.1.5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入侵探测器,防区内不应有盲区。
4.2.2.2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间距应不大于100m。
4.2.2.3 周界围墙(栏)处应24h设防。
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
4.2.2.5 除周界围墙(栏)处,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报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2.6 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2.2.7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2h正常工作。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4.2.3.1 系统要求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的国家标准规定。
4.2.4 电话通讯系统
4.2.4.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2.4.2 来电通话录音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4.2.5 电子巡查系统
4.2.5.1 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
4.2.5.2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
4.2.5.3 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振动等提示信号,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
4.2.6 实体防护装置
4.2.6.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的要求。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经过国家授权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